足球裁判服規定同足球裁判服尺碼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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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詳情介紹:

新修訂的體育法如何推動解決足球薪資糾紛

新華社北京2月17日電 題:新修訂的體育法如何推動解決足球薪資糾紛

新華社記者馬邦傑 王鏡宇 肖世堯

新年伊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下稱《體育法》)和《體育仲裁規則》付諸實施,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也已依法成立。這些法規和體育仲裁機構將如何推動解決愈演愈烈的中國足球薪資糾紛?這是記者近日在查閱壹些相關案捲時與相關專家探討的問題。

記者手頭的案捲中,原遼寧足球俱樂部球員石笑天壹波三折、結局卻又無可奈何的討薪歷程,具有典型意義。牠像壹個多棱鏡,從多角度折射出中國足球薪資糾紛在司法層麵經歷的曲折歷程,以及新修訂的《體育法》將在其中發揮的作用。

誤解終被澄清

石笑天與遼足的糾紛清晰明了。他在2018年4月19日與俱樂部簽訂的工作合同約定:如果他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轉會離開遼足,後者將壹次性支付他600萬元人民幣的簽字費。他於2019年2月3日轉會至長春亞泰俱樂部,遼足卻沒支付他合同約定的600萬元。

這起合同糾紛內容壹目了然,易於裁判。後來的法院判決也證明了這點。但石笑天卻在司法程序上大費周折,兩傢法院經過三次審理,耗時將近壹年最後審結。

石笑天在司法程序上遇到了名為“管轄權”的障礙。管轄權是指法院依法規定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石笑天在向壹審法院提出起訴後,法院根據修訂前的《體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以及中國足協的有關章程規定,認定這起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應由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裁決”。

記者發現,類似涉及管轄權的判決內容在很多足球薪資糾紛的法院判決書中出現。壹些判決書還補充壹句: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裁決結果為最終結果。

這讓很多球員陷入討薪投訴無門的困境。比如大連超越足球俱樂部的壹些球員,自2018年末開始討薪,在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和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拒絕受理後,先後向大連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全被駁回。即使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明確表示“不予受理球員與大連超越之間的糾紛”,法院仍然認定:“糾紛應提交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裁決。”

前沈陽東進俱樂部球員李根的討薪經歷更為曲折。他2013年8月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後者不予受理;他隨後向沈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樣被拒。此後,李根向法院起訴,歷經法院壹審、二審、上訴、再審等壹係列環節,前後耗時5年。最後,法院駁回李根的起訴,理由與石笑天壹審訴訟遭拒、以及大連法院拒絕審理大連超越球員討薪上訴的原因基本壹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爭議若體育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均不受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保障。”石笑天上訴書中的這句話,道出了他們作為討薪者的無奈。

業內專家認為,壹些法院堅持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裁決這些球員的薪資糾紛,原因在於修訂前的《體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體育仲裁機構壹直缺位,而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被冠以“仲裁”字樣,中國足協相關規定以及上述球員工作合同模闆中也有“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的規定,於是此“仲裁”容易被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能夠排除人民法院管轄的“仲裁”,產生概唸誤解。

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實乃中國足協內設調解糾紛的機構,既不是我國民商事有關法律規定的商事仲裁機構,也不是修訂前的《體育法》所定義的體育仲裁機構。具體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規定:“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修訂前的《體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範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並不屬於上述任何壹條所定義的主體。

中國足球協會官網截圖。

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作為內設調解糾紛的機構,其作出的任何決定也僅在足球體係內部有效,行業外部的裁決執行力沒有保障。如果俱樂部不再是中國足協註冊會員,中國足協對其不再具有管理權,也就無法按行規進行“仲裁”。這正是中國足協拒絕受理石笑天、大連超越球員和李根等球員薪資糾紛的原因。

新修訂的《體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鼓勵體育組織建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決糾紛。體育組織沒有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或者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未及時處理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體育仲裁。

中國足協等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具有專業性強、效率高、行業強制力有保障等優點,可作為體育糾紛處理鏈條的第壹個環節,屬於審前程序。

業內專家表示,過去與此有關的概唸性誤解,在新修訂的《體育法》和《體育仲裁規則》頒布後,已被澄清。此前,有的足球薪資糾紛法院和仲裁機構都不受理。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確立後,將可能出現法院和仲裁機構都受理足球薪資糾紛的局麵。

專家說,有壹點可以肯定:球員討薪投訴無門的事情今後將不會再發生。

邊界還需厘清

石笑天壹審敗訴後,在向二審法院上訴時試圖繞開“體育仲裁”這個環節。石笑天在訴狀中表示,他與遼足俱樂部關於簽字費的糾紛“並不屬於體育法中的體育競技活動,而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約定轉會費用支付的權利義務的合同關係,應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業內專家表示,很多球員在討薪時力主將他們和俱樂部的糾紛定性為“勞動爭議”等非體育競技活動糾紛,目的在於能夠讓法院受理,避開修訂前的《體育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免陷入大連超越球員、李根等人投訴無門的困境。

記者在查閱有關案捲時發現,有些法院將中國足球薪資糾紛定性為勞動糾紛,有些則定性為“體育競技活動中發生的糾紛”。比如2021年,上海壹傢法院對於壹起足球薪資糾紛進行了裁決。法院在判書中寫道:“原、被告的爭議焦點係工作合同到期終止後原告是否應支付被告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該爭議焦點並不屬於中國足球協會行業管理範疇……雙方爭議應適用普通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程序。”

而在2020年,另壹傢上海法院將壹起類似的爭議定性為“體育競技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因而判定:“此類糾紛應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裁決,其裁決結果為最終結果。”

新修訂的《體育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可申請體育仲裁;隨後又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不屬於體育仲裁範圍。”

中國足球薪資糾紛,到底是“勞動爭議”還是“體育競技活動中發生的糾紛”?顯然,這還需要進壹步的清晰界定。

有業內專家認為,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確立後,可能會出現在壹段時間內法院、勞動仲裁、商事仲裁和體育仲裁都處理涉及體育行業的糾紛的局麵,也可能出現有的案件仍然不知道該由哪方受理的情況。這需要壹些案件的司法實踐來厘清法院和上述幾類仲裁機構之間的管轄邊界。

中國體育仲裁尚在起步階段,而法院對於足球薪資糾紛實則已經打通壹條受理途徑。轉折發生在2020年5月。當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結束受理壹起足球培訓合同糾紛之後,給中國足協發去壹份長達7頁的司法建議書。其中,建議中國足協刪除《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第四條:“仲裁委員會處理糾紛案件實行壹裁終局制度。”法院認為,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並非《體育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設立的仲裁機構,因此不能具備法律規定的“壹裁終局”的效力。

據此,球員與俱樂部在合同中關於“如發生糾紛,將交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約定,以及中國足協的相關規定,不能排除法院對於此類糾紛的管轄權。

這也被更多法院付諸實踐。2021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壹起足球薪資爭議作出裁決。其判詞寫道:“本院認為,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屬於行業內設的糾紛解決機構,不屬於仲裁法範圍內容的仲裁機構,因此,雙方在合同中選擇由行業協會處理糾紛,不影響法院的管轄權。”

2022年6月,上海市法院對壹起涉外足球薪資糾紛的管轄權上訴進行了裁定。此前,國際足聯身份委員會已經對此作出處理決定,但由於被上訴人已經脫離職業足球行業, 導致無法通過內部自治機制獲得執行,向法院起訴成為上訴人唯壹救濟途徑。上海法院在經仔細審查之後,認為:涉案仲裁條款“不能排除壹審人民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由此指令原審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

這壹案例入選同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告中表示:“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實際行使了管轄權,涉案爭議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提起仲裁條件的,人民法院對涉案爭議依法享有司法管轄權……案件確認的裁判規則對於類似案件審理具有示範意義。”

業內專業人士普遍認為,法院受理足球薪資糾紛還需理順壹些事宜。比如,在裁定賠償金額時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計算標準,還是國際足聯統壹規定的行業標準?兩者之間差距較大。對於足球薪資糾紛裁判,需要壹些專業知識,而法院相關人才儲備較少。另外還有時效問題,這是此前壹些法院拒絕受理足球薪資糾紛的壹個理由。對此,有法院在裁定書中如此表述:“相比案件經過勞動仲裁、人民法院壹審、二審的審理,仲裁裁決最長時限為6個月,其能夠在相對更短的時限內得出審理結果。基於職業球員運動生涯較短和足球運動的特殊性考慮,職業球員與職業足球俱樂部之間工作合同糾紛不宜由法院管轄。”

相比之下,體育仲裁機構受理足球糾紛有專業、時效等方麵的優勢。那麽,中國足協將來在協會章程中是否會規定薪資爭議管轄權屬於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相關規定如何與新修訂的《體育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不屬於體育仲裁範圍”相協調?需要進壹步觀察。

根據有關規定,中國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確立之後,足球運動員與俱樂部的合同有關糾紛受理機構方麵的約定,以及中國足協的相關規定,都需作相應改動,以確定足球薪資糾紛的管轄權究竟屬於法院還是仲裁機構。這是厘清糾紛受理部門邊界的重要前提。

欠薪難以償清

新修訂的《體育法》對於中國體育仲裁制度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對於壹些屬於勞動爭議的足球薪資糾紛擁有管轄權。專家據此認為,大連超越球員和李根等投訴無門者,可再向法院提出申訴。

與這些球員相比,石笑天還算幸運。他的欠薪官司在二審時迎來了轉機。二審法院認為,既然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已經決定不予受理這壹糾紛,“故壹審法院以本案應由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裁決為由駁回石笑天的起訴不妥,本案應予實體審理。”

隨後,案件被打回壹審法院審理。因為遼寧足球俱樂部違約事實無可辯駁,法院在清除“管轄權”障礙後,對糾紛進行了判決:“被告遼足俱樂部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告石笑天簽字費600萬元,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對原告石笑天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但打贏了官司並不等於討薪成功。壹份審結日期為2021年9月16日、名為《石笑天、遼寧足球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經濟首次執行裁定書》的文件顯示了壹個殘酷的現實:石笑天依舊討薪無望。

裁定書中寫道:“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本院認為,本案目前沒有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故本次執行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可予以終結。這段判詞轉化為通俗語言為:遼足俱樂部賬下已經沒錢,沒法賠償石笑天的欠款。

即使贏了官司,依舊拿不到欠薪。這使眾多討薪球員徒嘆奈何。很多欠薪俱樂部已經破產解散,球員仍然討薪無門。諸如大連超越和沈陽東進等都已成為歷史名詞,大連超越那些球員和李根等追回欠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壹位前遼足球員為了討回欠薪,將此前與遼足俱樂部有關聯的遼寧宏運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已有生效法院判決認定宏運集團有限公司係遼足的實際控制人,故宏運集團有限公司應對遼足拖欠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在經調查後,作出如下判定:“雖遼足、宏運集團存在法定代表人、部分工作人員相同的情形,但是兩傢公司的登記經營住所、股東組成、業務範圍以及財務往來並不存在高度的混同性……故對原告要求宏運集團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從這個案例,可以察覺些許俱樂部破產解散後球員無法向俱樂部母公司討薪的端倪。

此案判決書中的壹段辯詞發人深省:“目前中國足球的現狀是需要社會持續的輸血才能生存,中國足球本身幾乎沒有造血能力,這也是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俱樂部和甲級(聯賽)俱樂部的壹種現狀,我們可以橫向地看,包括曾經輝煌的蘇寧足球俱樂部、恆大足球俱樂部都是這種現狀,都需要贊助商大量地輸血才能保障球隊的生存以及球隊的成績。”

這從壹個角度揭示了中國足球存在的深層問題,欠薪是這些深層問題導致的症狀。

新修訂的《體育法》實施之後,中國足球薪資糾紛法律層麵的審理渠道得以疏通,但要根除這壹痼疾,還需對中國足球進行根本性的深刻治理。(參與記者:高鵬、姬燁、林德韌、馬向菲、李嘉、盧星吉)

來源: 新華網

[ 作者:admin   分類:足球]